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是因处理结果与他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诉讼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原告、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是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己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分为以下两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凡是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的人,叫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凡是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叫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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