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律师补充:
在判决结果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有上诉权,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什么系“判决结果对自身权益有影响”,对此可以分为两种情形讨论,一、判决结果对自身权益有直接影响,即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二、判决结果对自身权益有间直接影响,即没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于第一种情形,法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上诉权;对于第二种情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目前实务界还尚存争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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