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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词解释

2022-01-14 1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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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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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比较困惑的问题。尤其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定位方面。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际上包含着两种类型,如果不分清这两种类型,并从不同类型出发,则很难厘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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