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即权利消灭。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
(一)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二)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三)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而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二、20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20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适用于所有的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成立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一)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二)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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