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人员在华天数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
无税收协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有税收协定而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当月境内应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应付工资总额)
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纳税具体分为几种情况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免税有什么规定
1、外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依照外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
2、如其要求免税,应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即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人所得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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