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青岛市工厂拆迁的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拆迁资产补偿。通常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由于搬迁而损失的设备产生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2、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搬迁前期、过程产生的停工费、设备调试修复费。物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3、基于房屋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通常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
租赁工厂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租赁工厂拆迁补偿的标准要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在签订租赁协议时约定了出现拆迁情况的,会对承租双方作出补偿。只租了土地的,在拆迁时可以取得厂房重置价、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搬迁费、机器设备等补偿。只租的了厂房的,所以土地和厂房的补偿都不属于承租户。但实际经营者可获得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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