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
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方式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方式,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且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因此,对方将孩子带走,只要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或法院判定的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即可;但若是对方通过将孩子带走的方式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拒绝前夫探视隐藏儿子被司法拘留5天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拒绝履行协助前夫探视儿子义务的李某实施司法拘留5日。
李女和张男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男孩,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07年5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张男抚养。7月,李女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儿子在李女再婚前由其抚育,以后由张男抚育;在李女抚育期间,张男对孩子有探视权,在寒暑假期间可将孩子带回与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7月25日,张男要求将孩子带回与其共同生活,李女却百般阻挠,张男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女先推说孩子不愿意与张男共同生活,并同意执行法官去调查孩子的真实意愿。
7月26日,两名女执行法官和一名法警到李女住处调查时,李女说孩子在姨妈家,执行法院只好随李女带赶到20公里路程外的孩子姨妈家,但在那里根本没有发现孩子,李女又说孩子可能被其舅舅带到汇龙镇另外一个亲戚家,执行法官只好又驱车前往,然而还是扑个空。
在执行法官的追问下,李女终于说出实情,原来其根本就无意履行协助前夫行使探视权的义务,事先将儿子藏匿于他处,并说宁愿被拘留,也不愿意让孩子随前夫生活。在执行法官耐心劝解和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律神圣和尊严,该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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