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会对股东的利益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公司章程的修改。他们不仅在公司章程修改中确立了保护股东利益的原则,而且设计了具体而系统的制度来贯彻这些原则,值得我们借鉴。首先,不侵犯股东既得利益的原则。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公司章程修改中对股东利益的保护采取了统一的态度,即股东的既得利益必须得到相应的保护。结合国家法律,笔者认为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应侵犯股东的既得利益,也不是绝对的,而应区分股东的固有权利和非固有权利。对于固有权利,应当强制规定不修改公司章程;对于非固有权利,应当允许股东达成协议,修改公司章程,但应当对股东利益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第二个原则是诚实信用地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章程修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考虑公司整体利益时,一方面必须厘清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关系。”“公司利益”是指公司创始人的整体利益,而“股东利益”相对独立于“公司利益”。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决策影响股东整体利益时,适用“公司整体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我们还需要通过运用“公平原则”来弥补“诚实信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原则的不足。即使大股东或者公司是诚信的,在修改公司章程时能够达到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小股东的权利当然不能剥夺,除非有正当理由和合理补偿。第三,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为股东设定新的债务规则。也就是说,除非股东书面同意,不得通过变更公司章程的方式对股东设定新的义务,即使增加股东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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