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时间:2023-06-06 14:16:36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再审条件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有哪些?

根据规定,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规定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按两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三、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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