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在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公安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达成和解,直接把案件撤销。公安机关撤案的标准只能是不构成犯罪的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如果构成犯罪,即使不符合起诉条件,公安机关也不能撤案,仍应把案件提交检察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提出建议,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对于未成年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第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提交法院公诉,但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3、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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