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3-04-23 08:54:33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劳社

失函〔200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

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

332号)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

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军队机关事业

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

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员、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

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职工人数、缴费

工资基数等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名

单和缴费工资等情况,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办理参保手续、建立缴费记录。军

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失业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

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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