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犯罪案件中,倘若涉案者同时实施了抢劫和绑架两个行为,那么就会分别触犯抢劫罪和绑架罪这两种不同的犯罪罪名。
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情况下,将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其更严厉的刑罚惩处。
2、如若一个犯罪分子首先采取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夺取了他人的财产,随后又以勒索、占有对方财产作为进一步的犯罪目的,对受害人实施了绑架行为,那么他便同时触犯了抢劫罪和绑架罪这两项罪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对该犯罪分子进行数罪并罚,以此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全文6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