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受理后作出决定的时间限制:
1、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要当场作出决定;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要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如果受理后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确定责任机构。建立服务窗口的行政机关,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明确工作人员要求。包括执法资格、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等。
(三)明确公示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等在统一受理的办公场合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或者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和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处理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五)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
(六)决定送达和公开方式。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许可决定送达期限、方式,行政许可决定公开方式以及公众查阅的方法、途径,明确接受查阅的责任机构以及查阅登记、不予查阅的情形,
规定投诉受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要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制度。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和其他条款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的责任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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