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您可以通过以下措施:1. 前往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申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2. 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前往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申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 疗 机 构 所 在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如 何 处 理 再 次 鉴 定 申 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医疗机构对已经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那么,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如何处理再次鉴定申请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并将再次鉴定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
因此,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医疗机构再次鉴定的申请,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并将再次鉴定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认真履行再次鉴定的申请程序,确保医疗事故的公正处理。
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医疗机构再次鉴定的申请,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并将再次鉴定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认真履行再次鉴定的申请程序,确保医疗事故的公正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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