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决定
时间:2023-06-08 10:51:56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京建物〔2008〕698号)

北京鸿兆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委于2008年8月对你公司资质条件进行了核查。经查,你公司申报三级资质时填报的在管物业项目北冰洋食品公司木樨园家属楼,属虚报管理项目,未实际实施物业服务,所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虚假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现决定撤销你公司资质证书,资质证号:京物企资三[2004]0122号,法定代表人:房德兴。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资质证书交回市建委,由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交回的,由市建委公告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你公司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你公司对上述决定如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2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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