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单位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11-24 20:21:25 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常见的情况。

以下是几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为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因法定无过失性辞退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了失业保险;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连续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况有多种,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了失业保险;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连续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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