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类似管理机构这些主体,在利用业主共有的部分资源产生经济效益之后,他们有责任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剩余的利润分享给所有的业主们。
这就意味着,民法典清晰且明确地规定了,任何通过利用社区业主公有房产所产生的收益,都应归属业主全体所共同拥有。
同时还指出,对于关于建筑与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及盈利分配等事宜,如果事先有所协议安排的话,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约定条款进行实施;若未进行约定或者协议内容模糊不清,那么则按照业主个人专有部分所占的面积比例来明确各方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全文3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