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事先约定的条款履行为购房者交付出售房屋的承诺,这将被视为违背了合同条约,而购房者对此有资格依据合约规定向其寻求违约责任的追究。若经过数次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催交请求后,仍超过三个月不能顺利地交付房屋并且没有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说明,那么购房者便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经过反复催促,物业管理公司在三个月之内仍然能够按期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那么购房者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对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作出合理的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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