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纪律处分制度
时间:2023-09-11 01:40:19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描述了教师资格证书的撤销情形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使用假资格证书,被查实的教师资格证书将被撤销,并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也将被收缴。另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也会导致教师资格证书被撤销。

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使用假资格证书,被查实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 师 品 行 不 良 的 处 罚 措 施

教师品行不良的处罚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1. 警告:对于教师品行不良的情况,学校可以先采取警告的方式,让其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改正不良行为。

2. 降低岗位等级:对于教师品行不良严重的,学校可以降低其岗位等级,降低其收入待遇,同时取消其评优资格等,以示警示。

3. 解除聘用合同:对于教师品行不良且无法改正的情况,学校可以依法解除其聘用合同,终止与其的一切合作关系。

4. 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教师品行不良的行为,如果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可以依法将其移送至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 社会监督:学校应当鼓励社会公众对教师品行不良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教师品行不良的情况被曝光,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总之,对于教师品行不良的处罚措施应当依法进行,以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教师品行不良的处罚措施应当依法进行,以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情形,应当撤销教师资格并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对于教师品行不良的情况,学校可以先采取警告的方式,降低其岗位等级,解除聘用合同或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学校应当鼓励社会公众对教师品行不良的行为进行监督,以达到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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