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能否分为两类
时间:2023-05-31 15:56:12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金是否可以从农村分到非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场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种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成为非农家庭的,承包的耕地、草原应当返还发包人。承包人不归还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原承包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制度,农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民主协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将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对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给予扶持。但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外,已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另有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家庭承包人放弃统一安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领取的安置补助的,予以支持。”,村民小组扣留的土地补偿款,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确定的村民小组保留土地补偿款的比例相一致的,村民小组有权扣留土地补偿款。《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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