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妥善解决我区城市居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的十五大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为了确保“九五”期间在全区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求:已初步建立这项制度的银川市、石嘴山市,要进一步完善;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市、县,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务于1999年6月底前建立起这项制度。
二、要正确把握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安民工程”,为了把好事办好,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具体操作;
(二)各级政府分级管理、保障经费分级负担;
(三)从实际出发,低标准起步,保障城市贫困人口最低层次的生活需求;
(四)实行动态管理,掌握动态对象,制定动态标准,补足动态差额,实施动态监控。
三、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自行确定。要本着既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要与自治区的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相衔接。
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足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川区主要由各市、县财政负担;山区八县,自治区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给予补贴。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要编制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五、要倡导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帮助保障对象。要注重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继续抓好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程,切实做好失业救济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防止把其它保障对象直接转移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改革发展到攻坚阶段解决好城市贫困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劳动、人事、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此项工作。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在实施这项制度的过程中,责任很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些机构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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