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两种罪行的区别。不同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明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销售食品的犯罪。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所谓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一)变质、酸败、霉变、虫害、脏污、夹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异常,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死亡、中毒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牲畜、动物、水生动物等及其产品;
(六)集装箱包装脏、破损严重或者运输工具不清洁造成污染;
(七)掺假、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健康;
(八)用非食用原料加工、添加非食用化学品或者将非食品作为食品处理的;(九)超过保质期的;(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预防疾病和其他特殊需要直辖市明令禁止销售;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允许限量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在上述12起案件中,最常见的是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猪、羊、禽。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食品本身没有问题,在合格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没有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引起不良反应、损害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利用工业酒精酿造白酒、利用不可饮用污水酿造酱油、在牛奶中加入石灰等。生产者和销售者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不是为了造成人员伤亡,而是为了促进商品的销售,比如让牛奶更粘稠,让饮料更丰富多彩,让葡萄酒更浓烈。过去几年发生的苏丹红和三氯氰胺事件都属于这种情况。在食品中掺入毒药,以危害人身安全为目的的,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投毒罪。
2。量刑不同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较轻,没有死刑。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重处罚,可以判处死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罚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罪的共同点都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它们都是行为犯罪,即不要求实际发生危害后果。法律规定的危险行为只要实施,就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应当定罪。
4。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收费标准不同,但应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同一个人,那就是犯罪。他们都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犯罪的,除了有期徒刑外,都要被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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