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复评机制。纳税信用等级是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评定,每年评价一次。税务机关在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如果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纳税信用等级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在一定周期内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所进行的评定。纳税信用级别一个纳税年度评价一次。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何 时 确 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年度确定,并且自确定之日起1年内有效。因此,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在确定后1年内有效,且自确定之日起生效。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情况进行评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一次,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年度确定,并且自确定之日起1年内有效。因此,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在确定后1年内有效,且自确定之日起生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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