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国税纳[2010]13号
发布日期:2010-11-3
执行日期:2010-11-3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体现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同时,推动纳税信用等级逐步融入社会诚信体系,让获得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更多地获取相应的社会效益,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可适时调整各类评定指标、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的规定,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市局适度修改原评定指标,修改后的《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详见附表,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全文3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