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二、行政解决
三、司法解决,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你要证明这块土地你有使用权,而证明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土地权属证明。因为土地是不动产,其权属证明在我国是登记制,当事人必须持有土地权属证明才能证明你对这块土地有权利。颁发土地权属证明是政府的权力,没有取得这个证明前,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卷宗(宅基地纠纷)
万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卷宗
卷宗类别:宅基地纠纷
卷名:宅基地纠纷
年度:2008卷号:怀万人调字第10号
调解员:潘地新调解日期:2008.4.17
立卷人:潘地新立卷日期:2008.4.17
保管期限:五年
备注:
卷宗目录
文件名称页码文件名称页码
调解申请书11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22
调查笔录33
调解笔录44
人民调解协议书55
回访纪录66
附卷材料77
备注:
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7页,附证物袋。
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
纪桂红:女,45岁,汉族,农民,住万福镇镇南村。
纪长俊:男,69岁,汉族,农民,住万福镇镇南村。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纪桂红父母双方逝世,无儿,只有两个女儿,二女儿死亡,家中宅基地由本村纪长俊占有并在上面栽树,现纪桂红申请原本属于父母的宅基地。
特申请万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纪桂红纪长俊登记日期2008年4月17日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纠纷类别:宅基地纠纷编号:怀万人调字第10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纪桂红:女,45岁,汉族,农民,住万福镇镇南村。
纪长俊:男,69岁,汉族,农民,住万福镇镇南村。
纠纷简要情况:纪桂红父母双方逝世,无儿,只有两个女儿,二女儿死亡,家中宅基地由本村纪长俊占有并在上面栽树,现纪桂红申请原本属于父母的宅基地。
经调解,于2008年4月17日达成如下协议:
1、纪长俊与纪桂红签定承包协议书;
2、纪长俊付纪桂红承包租金3000元。
协议履行情况:即日履行
登记人(签名)潘地新
登记日期2008年4月17日
调查笔录
纪长坤记时间:2008.4.17地点:纪桂红家
事由:宅基地纠纷参加人:赵月明纪长坤
被调查人:纪桂红纪长俊
笔录:问:请把你个人的情况讲一讲
答:我叫纪桂红,今年45岁,小学文化,住住万福镇镇南村。
问:你反映纪长俊占用你父母的宅基地栽了树,可是事实请把详细情况说一下
答:好!我俩原来是邻居,我父母和妹妹都死了,我家现在只剩我一人。宅基地上的房屋一直空着,没人问,今年过年回家上坟看见父母的宅基地不知被谁栽了树,一问才知道是纪长俊,于是找纪长俊,没谈好!现在才找镇要求解决![离开]
问:请把你个人的情况讲一讲:
答:我叫纪长俊,今年69岁,小学文化,住住万福镇镇南村。
问:纪桂红反映你占用她父母的宅基地栽了树,可是事实请把
详细情况说一下
答:是这样的!当时纪桂红家无人,地荒着怪可惜的,于是就在上面栽了树,没有跟纪桂红讲,是我的不对!我听领导安排!
问:如果要求你补偿,你愿不愿意愿意补偿多少
答:愿意!领导定!
问:好!看以上写得和你说得可一样
纪桂红答:一样!纪长俊答:一样!
问:好!请签字!
被调查人(签名)纪桂红纪长俊调查人(签名)潘地新
参加人(签名)赵月明纪长坤记录人(签名)潘地新
调解笔录
时间:2008.4.17地点:纪桂红家
事由:宅基地纠纷参加人:赵月明纪长坤
当事人:纪桂红:女,45岁,汉族,农民,住万福镇镇南村。
纪长俊:男,69岁,汉族,农民,住万福镇镇南村。
笔录:问:今天找你们俩来主要是调解纪桂红家宅基地上纪长俊在上面栽树的问题现在想听你们俩的意见希望你们坦诚相见,实事求是,把问题解决好
答:[纪桂红]纪长俊已经在上面栽上树,树长得也很好,拔了怪可惜的,反正现在我们家又没人住,纪长俊应该给我点补偿,八分地最少要给5000元.
问:纪长俊纪桂红要求你补偿5000元,你同意不同意
答:补偿我同意,但是有点多了,是不是少一点
3000元行不行
问:纪桂红纪长俊补偿你3000元你同意不同意
答:镇领导既然说了,就3000元吧!但是一定现在就给才行
问:纪长俊纪桂红要求你补偿3000元,你同意不同意
答:同意!
问:好!就这样!你们看看以上记录和你们讲得可一样一样请签字
答:[纪长俊]一样!
答:[纪桂红]一样!
当事人(签名)纪长俊纪桂红调解员(签名)潘地新
参加人(签名)赵月明纪长坤记录人(签名)潘地新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怀万人调字第10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纪桂红:女,45岁,汉族,农民,住万福镇镇南村。
纪长俊:男,69岁,汉族,农民,住万福镇镇南村
纠纷简要情况:纪桂红父母双方逝世,无儿,只有两个女儿,二女儿死亡,家中宅基地由本村纪长俊占有并在上面栽树,现纪桂红申请原本属于父母的宅基地。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纪长俊与纪桂红签定承包协议书;2.纪长俊付纪桂红承包租金3000元。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即日履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纪桂红纪长俊
调解员(签名)潘地新2008年4月17日
回访记录
当事人纪桂红纪长俊调解协议编号怀万人调字第10号
回访事由宅基地纠纷回访时间2008420
回访情况:双方协议已履行.和睦相处.
回访人(签名)潘地新2008年4月20日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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