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的法律职责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变更监事需要的资料如下:
1、变更监事人企业法人签署《公司备案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变更监事人企业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变更监事人企业出具包括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的公司登记附表,需要加盖公章;
4、变更监事人企业提交监事人变更申请书;
5、变更监事人企业新人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6、变更监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监事会的产生方式如下:
1、公司的监事会成员通常由股东会选拔任用,其方式与董事是一样的,有限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份公司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应该包含股东象征和恰当比率的公司职工代表,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率不可以少于三分之一,具体的比率由公司章程明文规定;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依据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它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组成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领导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领导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领导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监事会还可以设副领导,副领导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副领导可以在监事会主领导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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