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判决三被告各赔偿原告方10000元。
胡某与三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31日晚上10时多,胡某与三被告及高某等几位女性朋友到KTV唱歌,唱歌期间饮用了啤酒。当晚12时许,胡某开车送几位女性朋友回家,让三被告在KTV等候其回来付款。次日1时50分左右,车辆撞到路左侧树上,胡某及高某当场死亡。此期间,三被告先后打电话催促正在驾车的胡某,后等候胡某结账未果,付款离开了KTV。
盱眙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胡某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道酒后驾车行为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却仍然驾车载人行驶,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18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由于其对路面情况判断错误,加之操作失误,致使车辆撞到路左侧树上,造成其本人以及高某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其负事故全责。因而胡某对于自身的死亡负有绝大部分责任。作为本案三个被告,明知胡某酒后驾车送人而阻止不力,并放任其酒驾,且一直催促胡某回来结账,故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具体侵权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过程程度,酌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全文4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