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公告。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须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公告期通常为30天,告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2)催告。在公告期届满前进行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须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载明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须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如果是拆除工作需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履行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违法强拆民房是什么罪
房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拆迁行为应当属于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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