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员是否要承担损失?
实际施工人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完全取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是,他将承担责任,否则他不需要承担责任。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是指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学习和公共活动需要的顶盖、梁柱、墙体、地基和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建造人以分包商、非法分包商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实际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只负责实际施工范围内所欠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法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施工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公司、工长、非法人组织等法人,公民个人等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确定的概念,它是对有效的建筑合同的法律概念,如承包人、建造人、施工企业等进行区分。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施工单位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该条第一款还规定,该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的先后顺序主张权利。《解释》实施十多年来,这一规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员索赔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利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这一设想,同时,不可否认,实践中有很多案件突破了司法解释的初衷,滥用这一规定,损害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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