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2、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4、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8000万元;
5、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6、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7、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集团公司的设立程序(以深圳市为例)
受理申请设立集团公司的机关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决定的机关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需要备齐以下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加盖公章的集团章程(原件1份);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5、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6、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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