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谋害已故被继承人并导致其未能继承遗产者,将失去相应的继承资格。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出现以下任一种类行为,继承人将自动失去其继承权:
首先,是故意进行杀害被继承人的举动;
其次,是为了争夺遗产而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
第三种情况,则是对被继承人进行遗弃或反复虐待,情势严重;
再者,若存在通过伪造、篡改、隐匿甚至销毁相关遗嘱,且情节严重的现象;
最后,即使用欺骗、恐吓等手段推动或延误被继承人进行遗嘱的成立、变更或撤销,并且情节严重的话,也同样会失去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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