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一般来说,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对案件进行移送管辖时,被请求的法院应当在申请后的十日内作出答复,如果是准予移送,移送法院应当就已经立案的案件的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检察院和当事人。
不服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救济途径
如果案件被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及时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移送与移送管辖,其实并不是一回事,但咋一看其实不少人都会混为一谈。刑事案件在被移送管辖之后,可能当事人会对此表示不服,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而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人民法院也需要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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