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的不同:
1、概念上,冒名顶替是指冒用别人身份,以被人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2、结构上,冒名顶替所从事的活动自始至终只存在双方结构,而无权代理存在三方结构,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三方结构;
3、具体到冒名顶替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而冒名顶替则自称自己;
4、无权代理一般不表现为侵权,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侵权。无权代理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例如,倘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没有取得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活动,被称为无权代理。行为人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范围而行使的代理活动,也被认定为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活动是无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7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