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义务和权利可以进行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法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仓储合同义务和权利关系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等等。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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