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数种特定情形之下,均存在违法阻却性因素并因此无法认定为名誉权侵害的构成事项。
首先,实施新闻传播及合法合规的舆论监督活动的主体可免除责任;
其次,行为人为阐述观点而引述已公开披露且经核实确认为真实可靠之权威报道之际也可免责;
再次,尊重事实、恪守法律法规的公正客观评论同样不会造成名誉权受损;
以及,当相关人员依法行事,竭力履行其职责或充分行使合法权益时,同样能够豁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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