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卡多流水数额巨大未必能直接视为洗钱罪的成立条件。洗钱罪主要针对那些明知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收入及其产生的利益,为了掩盖或隐瞒这些不法来源和性质,而为罪犯提供资金账户的服务;或者协助罪犯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罪犯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采用其他手段掩盖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的构成要素包括明确知晓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存在,并且实施了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仅仅因为流水数额较大并不能说明行为人已经明确知道资金来源非法,同时也无法充分证明其具有掩盖、隐瞒的主观故意。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据流水的规模大小就断定是否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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