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洗资金达到2万元人民币为例,这无疑已经构成了严重的洗钱罪行,必将面对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谓洗钱罪,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所处理的是毒品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以及金融违法等多种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仍然为掩盖或隐瞒这些财物的真实来源与性质,而采取各种手法实施具体的洗钱行为。
此类行为,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这是因为,洗钱罪实际上属于典型的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正在处理的是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且为了掩盖或隐瞒这样的事实真相而实施具体的洗钱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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