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拒收房:
1、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未通知买受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的;
4、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
拒收房有哪些法律依据
拒绝收房的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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