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它以实现个人正义为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公司人格独立理论的漏洞。但是,如果该制度运用不当,将导致整个法人制度的不稳定,违背了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意。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1、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内涵是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根据特定的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股东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命令公司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是根据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这一原则在普通法中被称为“披上公司面纱”?它在民法上被称为“德赫格里夫责任”。这一理论的实质包含以下两点:1.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全面、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公司被用于非法目的之前揭开公司的面纱。正如美国学者布朗伯格所说,在英美法系等西方法律体系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实体法”已经牢牢地包含在传统的公司法人观中,并成为其司法领域的重要规则之一。显然,公司人格否认只是作为独立公司人格制度特别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存在。2.人格否认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精神。它是对丧失独立人格的法人地位的揭示和确认,而不是对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综上所述,法理的真谛在于承认法人人格,同时看到法人人格的特殊性。当特定情况发生时,根据其特殊性,忽略法人的有限责任,追究背后的股东,保护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使有限责任原则回归本色,维护其制度价值。2、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作为一种舶来品,其适用条件相当模糊。适用于法人的概念是损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这种说法很武断,很抽象,很难把握。正如美国法官的结论:“整个问题?揭开公司面纱仍处于隐喻的迷雾中,恰当的标准只能是“诚实和公正”。(1)根据英美学者的理解,“揭开公司面纱”主要有两个内容,即确认公司及其成员和董事为同一人格,并确认集团公司为简单商业实体。“揭开公司面纱”的重要目的是通过公司形式防止欺诈,规避法律义务。美国法院最常用的理由是:A。制止“欺诈”;B.制止“违法行为”;C.停止“虚假陈述”;D.达到“公平”的目的。英国法院适用披露规则的主要情形有:A、反欺诈B、机构C、公司集团D、信托。在日本,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原则可以分为滥用公司人格和完全形式化两种类型。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公司的股东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达到非法、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两个要素,即主导要素和客观要素。具体情况包括:a。有法律或合同义务禁止商业冲突的人在自己的公司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冲突;B.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增加财产损害保险,控制股东本人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形;C他们一方面拒绝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又将公司资产转移到另一家新公司继续经营。公司完全形式与壳的情形是指公司完全由一个股东控制,公司成为一个壳。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人的公司;B.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混淆;C.公司与股东的经营活动屡次发生混淆;D.很难区分公司和股东的收支记录、账簿和财务会计,而且这种状态一直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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