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亲不能通婚的范围
近亲不能通婚的范围如下:
1.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
3.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4.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5.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房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
二、结婚需要的资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5.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结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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