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连续持有期间超过一百八十日的,为持有期间届满;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施行前终审案件的再审,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2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