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和被告李某2003年结婚,婚后不足半年便生下儿子小谢,由于夫妻之间长期感情不和,在婚后的第十年两人协议离婚。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较好地成长环境,减少孩子的心灵创伤,两人协议儿子小谢由有稳定工作的谢某抚养,抚养费由谢某全部负责。时隔1年零8个月,一纸亲子鉴定排除了谢某是小谢生物学父亲的可能性,使谢某名誉、感情受到重创之余,11年来对孩子无怨无悔的付出也变成了笑话。
今年7月谢某将前妻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判令被告李某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亲子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澄迈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从是否具备抚养义务的法律角度以及婚姻关系中的道德要求出发,对谢某诉请要求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逐一认定后,对各项赔偿金额也进行了认真的权衡,最终支持了原告谢某的部分请求,依法判决孩子更改为被告李某抚养,判令李某赔偿原告谢某抚养费78312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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