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医院漏诊而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江苏一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漏诊医疗事故纠纷案,依法判令有漏诊行为的丰县某医院赔偿患者王某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余元。
2005年12月,患者王某因车祸致头痛、头晕、右前臂疼痛前往丰县某医院治疗。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右尺骨骨折、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并为王某施行了右尺骨骨折石膏外固定术,予以抗炎、消肿等对症处理。
然而,王某出院后始终感觉右上肢麻木、无力,不能活动,遂于2006年3月到徐州市另一医院进行肌电图检查,确诊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尺神经损伤。经徐州市医学会对诊疗过程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因外伤导致右臂丛神经损伤,初诊医院的行为构成漏诊,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000余元。
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初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王某的病情没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未查出其神经损伤,造成对其病情的漏诊,延误了其医疗诊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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