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清偿顺序是什么
时间:2023-06-20 18:22:46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船舶优先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1、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在编工人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

4、海难的救助款项;

5、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

一、海事局管辖范围

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二、如何定义海商法

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船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海上运输中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主要内容包括:

1、主要调整海上运输与船舶的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和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需要注意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船舶是指海洋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政府公务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船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客运合同、船舶租赁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

三、海上交通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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