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借款行为中,若未签订书面借据,则作为当事方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以佐证其主张的真实性。
如遇自身难以搜集相关证据之困境,可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因此,即便未签署书面借据,当事人仍有可能通过提交诸如转账凭证、还款记录、通信往来、证人证言等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的实际存在。
倘若此类证据经查证属实,便可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反之,若当事人未能充分提供充足的证据,则可能面临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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