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提案权在《公司法》中的含义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p>
1。只有达到3%时,我们才有提案权,即3%是提案权的实质条件
每个股东都有提案权,3%只是董事会必须讨论的条件,不是行使提案权的条件。许多人坚持第二种观点。从自然法的角度看,自然权利是绝对的。每一位股东都享有由其身份所衍生的提案权,这是股东身份权的表现形式之一。虽然权利的行使需要一定的条件,但这一条件只是立法政策,而不是权利本身的条件。因此,提案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3%只是该项权利必须得到特别关注的条件。原因如下:
1。就词义而言,“提案权”中的“提案”一词应指“提案”。按照西方国家议会的惯例,提案必须讨论,否则就不是提案。因此,《公司法》第103条要求董事会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这是由议案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3%的条件。但是,第九十八条股东提案权只是股东提案权的基础,不是提案权
类推,股东的提案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权相似。人大代表的提案权也需要一定的人数或者代表团,这与每一位人大代表的提案权不同。股东的一般提案权只是合理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权利,不能提升到提案权的高度,本文通过法律Ba网站的小版本介绍了股东大会提案权在《公司法》中的含义。相信大家对这方面有了新的认识和新的认识。我们知道公司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所以公司发展的时候需要融资和再融资的过程,也就是说需要股东投入资金,所以股东对公司的发展规划有一定的决定权。如果您有任何相关问题,请联系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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