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男方出了部分钱买的房子与男方有关吗
在离婚之后购买房地产,前夫不会拥有产权份额,这主要是因为在离婚后二者之间的婚姻联系即告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婚后所产生的任何财产都将归各自所有。
如果双方在办理房产证书时把两个人的名字作为登记,那么前夫将会拥有部分所有权。
具体来说:
1.针对离婚之前购买的房产,即便在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从法律角度讲,这些房产依旧属于夫妻中的其中一方私有财产,离婚时不得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不过,对于参与共同还款的配伴方来说,此种权利仍然可以保障他们向对方追索其偿还的部分款项。
2.当夫婚妻双方在结婚前共同使用现有资金购买房产并选择按揭方式付款,然后在婚后共同还款,若在这个阶段房产证书已经获得并且标记在一位配偶名字之下,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被时常考虑为一方的资产。
如果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这种观点,那么这块房产就可能被视为同一方的资产,在分割时不能予以分割权益。
3.若在婚前某个丈夫或是妻子的父婴参与了购置房产事宜并投入了资金,接着在婚后成功获得房产证书的情况下,在处理离婚过程中的按揭房产分割问题上,就不应该进行任何的分割阶段,此资产仅限于其中一方的所有物。
4.若在婚后某一方或者双方以夫婚妻共同财产注入资金购买房产并获得了对应的房产证书,无论是该房产证书记录哪位一方的名义,从法律角度上看,该房产都应该视为夫婚妻共同的私有财产。
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该依照夫婚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后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可以让女方离开吗,女方有居住权
在法律视角下,居住权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益,其期限通常是非短期性的,而趋向于长期乃至终身。
这一独特属性亦成为居住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益的关键之所在。
居住权的具体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书面合同或者遗嘱中自行协商并做出明确规定;但若当事人未在此方面进行清晰阐明和预定,那么便应当自然合理地推断出该居住权的期限等同于居住权所有者的生命周期。
基于此,您在离婚协议中与女方约定,女性在其生存期限内持有永久性的居住使用权,如此,男方将失去合法权力要求女方执行相关手续。
倘若女方以此为理由,宣称其居住权遭受了侵犯,进而提起法律诉讼,那么您将处于无可避免的劣势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n(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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