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年前,贵州汪女士刚怀孕五个月,被同乡人贩子拐卖到河北唐山,以4200元价格卖给一郭姓男子。如今,郭某去世了,60岁的汪女士带着33岁的儿子重回贵州故乡,她去派出所报了警,追究当年人贩子的法律责任,并和老家取得了联系。但派出所认为此案已过追诉期,不予受理。
人贩子如今已经70多岁,如果追究此案会对他们判刑吗?
首先,刑法有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即使是70多岁的人犯罪,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已。其次,只有犯罪时满75周岁的人才会被减轻处罚,而本案中的人贩子是在33年前犯罪,当时年龄并不属于从轻减轻处罚的范围,因此,如果本案经过调查被认定需要继续追诉的话,是会被这几名人贩子进行判刑的。
追诉时效是否可以延长呢?
当然可以,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其中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还追究刑事责任吗?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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