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领结婚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可以异地领取,需要在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需要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时限与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五、婚姻登记分类
1.初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再婚登记
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离婚证件。复婚属于结婚的一种。
3.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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