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管辖相较于其他合同的管辖并无特殊性,亦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重要之处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指出,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纠正,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个承揽合同纠纷存在两个加工地,:这种情形下,该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按其约定。但如果未约定的,则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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